关于《水利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修订说明
一、修订原则
一是坚持统计报表制度的稳定性和连贯性,根据国家出台的新规定新要求和水利工作需要,对统计报表及指标进行适当修订,同时确保主要统计指标数据的连续性;
二是坚持统计报表设计的系统性和科学性,确保统计调查内容和方法相互衔接协调;
三是坚持统计调查的可操作性,尽量删繁就简,避免重复统计,确保统计效率,并减轻基层统计负担;
四是坚持依法依规统计,明确每张统计报表的统计责任和规范性要求,确保责任明确、实施有序、数据真实。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修改统计调查项目名称和总说明。根据新修订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对部门统计项目名称的规范,将“水利服务业统计制度”修改为“水利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进一步规范“总说明”等有关表述。
(二)删除各报表中的“组织机构代码”。根据国家推进实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取消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的有关要求,删除各报表中的“组织机构代码”指标,保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指标。
(三)优化水利单位基本情况表。
一是根据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有关规定,将“机构类型”中的“事业单位”细分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和其他事业单位。
二是规范“单位类型”中的部分单位分类。
三是考虑到相关单位和行业协会已对水利行业资质进行管理和统计,为避免重复统计,删除“水利行业资质”相关指标。
四是根据会计制度及科目的最新规定,将“执行会计制度类别”中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合并为“政府会计制度”。
(四)合并水利行政单位财务状况表和事业单位财务状况表。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府会计制度》,不再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因此,将“水利行政单位财务状况表”和“事业单位财务状况表”合并为“水利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状况表”,并根据新制度对指标进行修改。
(五)优化水利企业财务状况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 号-政府补助》和《部门服务业财务统计报表制度》等规定,增加“其他收益”指标,将“营业税金及附加”修改为“税金及附加”,删除“管理费用”中的“税金”指标。
(六)优化水利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状况表。根据《部门服务业财务统计报表制度》,增加“资产总计”“存货”“负债合计”指标。
(七)简化水利单位取供水情况表。考虑到水利部正在申报用水统计调查制度,为避免重复统计,同时结合对水利单位供水成本、价格统计的实际需要,将“水利单位取供水情况表”修改为“水利单位供水成本和价格情况表”,删除原统计表中的“全年取水量”“应付取水费用”“应付水资源费”“应收水费”“实收水费”等指标及分类,增加“供水成本”“供水价格”指标。
(八)修订完善指标解释及审核关系。根据以上统计报表和统计指标变动情况,修订完善相关指标解释及审核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