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黄某乐
处 罚 事 由:黄某乐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光山县泼河水库管理范围内新建土坝拦截库汊侵占水库库容。
处 罚 依 据:
黄某乐占用泼河水库库容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十五条“为维护河道、水库防洪效能,禁止进行下列活动:(四)占用水库库容;……。”和第四十一条“占用水库库容,在堤防、护堤地挖筑坑塘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根据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黄某乐收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能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拆除土坝,排除阻碍,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黄某乐免于水行政处罚。
处 罚 结 果:免于水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