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黄河流域生态环境
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河道保护 行洪安全
【要旨】
针对多个行政机关未依法及时全面履行监管职责,致使位于河道旁的违法建设影响黄河生态环境和行洪安全的,检察机关可以分别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确保河道行洪安全和生态环境得到保护。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起,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尖扎县某种植专业合作社在距黄河干流河道西岸10米处的康杨镇烂泥滩非法占地45亩,未办理取水许可证和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先后擅自建设23栋PC板连栋温室大棚,用于蔬菜种植,其中5栋大棚侵占黄河干流河道。其行为违反了环境保护法、水法、防洪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黄河干流生态环境造成重大污染风险,严重危及黄河干流行洪安全。对此,多个行政机关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的情形。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2年6月10日,尖扎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尖扎县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某种植专业合作社违反水务河道管理、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在黄河干流河道旁擅自建设连栋温室大棚的案件线索。同年6月28日,该院启动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程序并展开调查,进行实地勘察,并运用无人机航拍等方式固定证据,核实公益受损和相关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职情况。
同年7月2日,尖扎县检察院依法提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水利部门依法履行对黄河干流水务河道的防汛职责,督促自然资源部门强化对擅自占地建设温室大棚等违法乱建的日常监管,督促农牧和科技部门加强对黄河滩涂用地的监督检查,督促生态环境部门做好黄河流域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督促镇人民政府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及时清除河道内行洪障碍物。同时,督促上述行政机关厘清各自监管职责,明确任务分工,协同履职,依法清理、拆除违法建设的温室大棚,及时排除黄河干流河道的行洪安全隐患。
上述单位收到检察建议后,及时成立整改领导小组,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共同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县河湖长制办公室向县农牧和科技局等单位下发了限期拆除违法涉河温棚的催告通知书和告知书,对做好拆除涉河温棚、排除黄河干流行洪安全隐患等问题进行专题研究部署。先后6次约谈违法行为人,细致做好释法说理,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同年8月30日,某种植专业合作社拆除了全部23栋违法涉河温棚,及时排除了黄河干流河道的行洪安全隐患,公共利益得到及时有效保护。
【典型意义】
推进黄河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必须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检察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针对某种植专业合作社违法建设23栋涉河温棚问题,依法进行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及时提出诉前检察建议,同步督促多个行政机关切实履行维护黄河干流行洪安全的主体责任。通过督促相关行政机关齐抓共管、联动协同治理、深化协调配合、凝聚协作合力,共同解决了公益损害问题。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