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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区水利局、市管各管理区水利主管部门,南湾水库管理局,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规范市 场秩序和市场主体行为,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防 范工程建设中的廉政风险,确保招投标活动依法合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发现的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行政监督职能

(一)切实履行职责,强化监督职能。根据《信阳市水利工 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规定》(信水〔2016〕3号),各县 区水利局负责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和人员,要进一 步明确职责,强化监督作用,对本地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 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管,依法依规对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选定、招 标报告备案、标段划分审核、招标公告发布、评标专家组建、评 标办法执行、开标现场监督、评标结果公示、异议投诉处理、招标情况评价、违法违规查处等进行管理。

(二)明确监督责任,规范人员管理。各县区水利局要进一 步明确单位一把手是本地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 政监督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承办股室的负责 人是直接责任人。同时,要加强人员管理,进一步明确招标投标 活动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的分管领导、具体承办股室及负责人,以 正式文件的形式向外公布,并上报市水利局备案;如有工作调动,应及时更新,并上报市水利局备案。

二、 进一步规范招标程序

(一)规范招标代理选定。在选择招标代理时,根据省发改委、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公布招标投标规定清理结果的通知》(豫发改法规〔2016〕1441 号)要求,招标人可自主在河南省水利 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进行信用信息公开的招标代理机构中,选定招标代理机构。

(二)规范招标备案工作。招标人要根据《信阳市水利局关 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工作有 关事项的通知》(信水建〔2016〕29号)要求,在发布招标公告 5个工作日前,将项目招标代理选定、招标报告、招标文件(资 格预审文件)、评标办法采用等报水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水行政 监督部门对备案资料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发现违法违规的, 应要求招标人进行纠正。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 日内将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总结报告报水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三)规范项目标段划分。招标人在进行招标时,应以便于 施工管理、降低成本、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要求为原则,根据工 程实际,科学合理划分标段,划分标段原则上不宜过细。水行政 监督部门要对标段划分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的,应要求招标人进行纠正。

(四)规范评标办法执行。招标人应严格执行《河南省水利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办法》(豫水建〔2016〕49 号),分值构 成和赋分标准不得随意更改;信用等级经水利部评定且在有效期内,并以河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公开的为准。

(五)规范招标公告发布。招标人应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河南省招标采购综合网》、《河南省水利网》、《信阳市公共资源  交易网》同时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格式须采用规定格式,各 个网站发布的公告内容必须一致。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发布5个  工作日前,将招标公告报县区水行政监督部门审查,审查无误后, 由县区水行政监督部门分管领导签字、加盖县区水利局公章并出 具审查意见后上报市水利局,再由市水利局转报河南省水利厅(市管项目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发布5个工作日前,将招标公告报市水行政监督部门审查,审查无误后,由市水利局直接转报河南省水利厅),予以发布。

(六)规范评标专家组建。招标人应根据《河南省综合评标 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要求,于开标前二十四小时内,在 水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下,随机从《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网络 抽取终端》抽取,抽取时应根据项目类型合理设置专家类别、技 术职称、评标专业等条件,抽取数量应符合规定。招标人应选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七)规范开标活动监督。招标人应依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 有关规定,自觉接受水行政监督部门对开标活动现场的监督。水 行政监督部门应对投标人资格审查(含预审和后审)、开标活动 现场程序、评标委员会组建、评标办法执行、评标结果是否合规、 招标人及其代理机构是否干预和影响评标专家自主评标等情况进行监督;评标结束后,水行政监督部门委派的监督人员须在评标结果报告上签字。

(八)规范评标结果公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 3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报县区水行政监督部门审核,审核 无误后,由县区水行政监督部门分管领导签字、加盖县区水利局 公章上报市水利局,再由市水利局转报河南省水利厅(市管项目 招标人将评标报告报市水行政监督部门审核,审核无误后,由市 水利局直接转报河南省水利厅),在规定的媒介上公示中标候选 人(详见附件1),公示期不少于3日(公示发布当日不计算在 内);公示期结束日是双休日或法定节假日的,应顺延至休假日 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评标结果公示期结束后至发放中标通知书 前,招标人还应在规定的媒介上公示中标结果(详见附件2)。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九)规范异议和投诉。潜在投标人、投标人、其他利害关 系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异议、投诉,遵照先异议后投诉的原则进 行,招标人对异议、水行政监督部门对投诉的处理,应按照《工 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第11号令)和 河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中异议和投诉有关事项的通知》(豫水建〔2016〕10号)要求进行。

(十)规范招标开标场所。根据《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豫水建〔2014)12 号)要求,所有依法必须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 标,应按照属地管理和权限管理原则进入省级、市级、县级组建的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三、 进一步强化事后监管

(一)对县区水行政监督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开展评价。 各县 区水利局在每年6月份和12月份分别将半年和全年本地区水利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梳理,形成半 年工作报告和全年工作报告,上报市水利局水利工程建设科。市 水利局将根据工作安排,每年对每个县区监管的项目招标投标活 动开展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少于20%;同时,市水利局将 不定期对县管项目开标活动现场进行抽查。根据工作报告和抽查 结果,市水利局在每年年终对各县区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工 作中的履职表现开展效果评价;对工作开展不积极、效果差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对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质量开展评价。县区水行政监督 部门在每次招标投标活动后,应组织招标人、施工、监理、设计 等单位对本次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开展评 价;评价结果在各参与评价单位签字盖章后,由县区水行政监督 部门存档。市水利局根据工作需要,每年从各县区抽取若干项目 进行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质量评价;对违法违规或服务质量差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 县区水  行政监督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 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以及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 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等规定,及时处理招标投标活动中 的投诉事项,严肃查处围标串标、弄虚作假、挂靠借用资质投标、 标后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市水利局将其处理结果和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上报省水利厅进行公告。

 

附件:附件1评标结果公示格式.docx


                      附件2中标结果公示格式.docx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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