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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水利局关于印发信阳市河道采砂管理两项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水利局,市管各管理区水利主管部门,局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监督管理,确保依法、科学、规范、有序采砂,根据《信阳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市水利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信阳市河道采砂及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违规行为“红黄牌”惩戒制度》《信阳市河道采砂现场监督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相关建议,请及时反馈市水利局河长制工作科。

 

                                                             2022年4月18日

 

信阳市河道采砂及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

违规行为“红黄牌”惩戒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河道采砂行为,提升河道采砂管理水平,根据《信阳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相关要求,决定对我市河道采砂及河道清淤疏浚砂综合利用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实行“红黄牌”惩戒。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实施对象为市本级及各县区、管理区许可的砂场;取得采砂许可证的企业;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负责河道疏浚砂统一处置、综合利用的企业。

第三条  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行为,实行惩戒:

(一)采砂场、储砂场“六有”设施不完善,运行不正常;

(二)未按要求在开采前、开采期间、开采结束后对采砂区域高程进行测量对比;

(三)未落实砂石采运管理单制度,旁站式监管不到位,“采、储、运、销”未达到闭环管理;

(四)未严格落实采储分离要求,河道内临时堆场的堆砂超过规定高度,未按要求及时转运至储砂场;

(五)采砂场、储砂场未落实环保、安全生产等措施;

(六)未落实“谁开采、谁修复,边开采、边修复”要求,开采区河道平整、生态修复不到位;

(七)未按采砂规划、年度采砂实施方案及许可的作业方式开采,出现超范围、超深度、超期限、超许可量开采;

(八)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中存在超范围采砂、擅自处置疏浚砂等行为;

(九)因违规开展河道采砂及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引发群众信访和舆情,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

(十)擅自增加采砂船只,加大采砂机具功率;

(十一)在禁采区、禁采期、禁采时段(含临时禁采区、临时禁采期)进行河道采砂活动;

(十二)假借整治疏浚名义规避河道采砂许可等管理制度,以工程之名行采砂之实;

(十三)其他违反《信阳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条  出现上述违规行为的,除依据《信阳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以外,实行“红黄牌”惩戒。

(一)对出现本制度第三条第一至三项行为的,第一次给予黄牌惩戒,第二次给予红牌惩戒;

(二)对出现本制度第三条第四至九项、第十三项行为,情节较轻的,第一次给予黄牌惩戒,第二次给予红牌惩戒;情节严重的,直接给予红牌惩戒;

(三)对出现本制度第三条第十至十二项行为的,直接给予红牌惩戒;

(四)被给予黄牌惩戒的许可砂场、疏浚砂处置企业,立刻停止开采或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全面进行整改,整改时间不少于一个月;

(五)被给予红牌惩戒的许可砂场,依照法定程序吊销其采砂许可证,全面停采进行整改和生态修复,停采时间不少于三年。停采期间,该砂场所在可采区规划的可采量作废,不得调整至其他可采区,其所在县区不再批复新增可采区;

(六)因疏浚砂处置被给予红牌惩戒的,其所在县区三年内不再批复开展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

第五条  本制度第四条一、二款所指违规行为的次数,河道采砂按照许可证上的年度采砂期限内出现的违规次数累计,河道清淤疏浚综合利用按照本项目砂石处置期内出现的违规次数进行累计。

第六条  对被给予黄牌惩戒的企业,由有关部门约谈相关责任人;对被给予红牌惩戒的企业,提请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追责,并将相关情况在全市范围内通报。

第七条  本制度由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八条  本制度由信阳市水利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5月1日起执行。

 

信阳市河道采砂现场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采砂现场监督管理,确保依法、科学、规范、有序采砂,根据《信阳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河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河道采砂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的意见》《河南省河道采砂现场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河道采砂现场监督管理,是指对在河道(水库、行洪区)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取土等活动的现场监督管理,包括因实施河道、航道整治疏浚及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其他涉水工程产生的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等活动的现场监督管理。

第三条  各县(区)水利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采砂现场监督管理工作;市管大型水库管理范围内河道采砂现场监督管理工作由水库管理单位负责。

第四条  河道采砂现场监督管理工作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市河道采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建立健全采砂现场监管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定期开展检查;

(三)对作业区的采(运)砂船舶(机械设备)数量、功率、作业范围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采砂企业按照采砂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砂;

(四)检查采砂现场污染防治、安全生产等制度和措施落实情况;

(五)查处违法违规采砂作业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监督检查事项。

第五条  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纳入河湖长制管理。县级水利主管部门应在年度河道采砂工作实施前,向采砂河段的县级责任河长报告河道采砂年度实施方案。报告内容包括年度控制开采总量、可采区设置、许可采砂期限、采砂作业方式、储砂场布置、现场管理措施以及“五统一”“五化”“六定”“六有”等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第六条  市、县(区)水利主管部门加强对采砂现场管理措施及作业方式审验工作,审验合格方可开展河道采砂。在设省级、市级河长的河流(水库)上进行的采砂活动,由所在地县级水利主管部门初验合格后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验;在其他河流上进行的采砂活动,由所在地县级水利主管部门组织审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抽验。

第七条  河道采砂许可证发证部门要建立采砂区现场监管制度、视频监控平台24小时值班制度、日常执法巡查制度、日报告制度等。采砂现场实行旁站式监管,每个可采区现场监管人员不少于2名,实行定期轮换制度,配备监管设施和执法装备,安排专项经费。

第八条  市、县(区)水利主管部门要加强河道采砂日常监督巡查和专项执法检查,坚持明查与暗访相结合、以“四不两直”暗访的形式,对采砂管理重点河段、敏感水域、问题多发区域和重要时段加大巡查频次。市级每季度组织开展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执法检查不少于一次,县级每月执法检查不少于一次。

第九条  采砂企业要明确现场管理负责人及管理人员,加强对采砂劳务公司或船主的监督,严格按照许可证的要求进行河砂开采,不得改变作业方式,不得超范围、超深度、超期限、超许可量开采,不得在禁采期和夜间禁采时段开采。

第十条  规范采砂公示。采砂企业必须在可采区起、止断面及每隔1000米处设置采砂公告牌,向社会公示采砂场名称、开采单位、法人代表、联系方式、年度许可开采量、开采范围、作业时段等基本信息,并公示河段河长、水利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现场监管4个责任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  加强采砂范围控制。开采前在可采区起、止断面及每隔100米处设置采区边界标识牌,并设置具备超范围自动报警功能的电子围栏,接入市、县两级河道采砂视频监控平台。

第十二条  加强采砂最低高程控制。县级水利主管部门要组织在开采前、开采期间及开采结束后对地形或采区控制高程进行网格化测评,单个网格平面长宽尺寸不大于30米,形成测评报告报市水利局备案。采砂过程中,发证部门可进行不定期测评,并编制测评报告存档备案。

第十三条  严格落实采砂河段河道平整及生态修复措施。按照“谁开采、谁修复,边开采、边修复”原则,督促采砂企业履行生态修复责任。采砂企业取得采砂许可证后,在开采前要与发证单位签订河道平整及生态修复协议书,协议书应对河道清障复平、生态修复、扬尘治理、污染防治等内容明确责任和目标,落实违反条款的责任处理。

第十四条  加强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水利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河道砂石处置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参照河道采砂规划的审批权限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有关水利主管部门要参照许可采砂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工程项目和砂石处置工作的监管,确保有序实施,坚决杜绝假借整治疏浚名义规避河道采砂许可等管理制度、以工程之名行采砂之实。

第十五条  加强采砂实施后评估工作。强化河道采砂规划刚性约束和年度实施方案管控,每年河道采砂活动结束或许可期限到期后的一个月内,由发证部门组织对河道采砂实施情况、采后平整及生态修复情况等进行评估验收,形成评估验收报告报市水利局。各县区应积极探索建立河道采砂项目监理制,引入第三方计量、监理、评估等机构,对采砂范围、深度、方量、过程等进行监测评估。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信阳市水利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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