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水利局、市管各管理区水利主管部门,南湾水库管理局,局属有关单位,局机关有关科室:
为进一步优化水利行业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工作,大力营造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市场环境,不断提升市场主体的获得感和满意度,依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优化招标程序
(一)取消招标文件事前备案。取消水利工程施工招标项目招标文件事前备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推进招标投标监管工作。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投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间截止日前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及时作出处理和答复。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发出整改通知,对违法违规的失信行为进行惩戒。
二、加强招标代理监管
(二)保障招标代理选定自主权。切实保障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方面依法享有的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违法限定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方式,不得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代理机构招标投标事中事后监管,招标人选择的代理机构应在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进行信用信息公开。
(三)加强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标人所选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动态监管,将招标代理行为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重点内容,纳入抽查检查范围,对参与围标串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按照《河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用管理办法》《信阳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记分评价动态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纳入信用记录。加强对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积极组织各有关招标代理机构参加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组织的各项业务培训;加强招标代理行业自律建设,开展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和从业人员专业技术能力评价,为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提供参考,推动提升招标代理服务能力。
三、强化开评标活动监管
(四)严肃评标纪律。评标专家应当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勤勉地履行专家职责,按时参加评标,严格遵守评标纪律。评标专家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不得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审施加不当影响;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透露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和评标项目;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在评标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不得故意拖延评标时间,或者敷衍塞责随意评标;不得在合法的评标劳务费之外额外索取、接受报酬或者其他好处;严禁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微信群、QQ群等网络通讯群组。
(五)严格评标专家履职行为监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对评标现场监督、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受理举报投诉等方式强化对专家履职行为监督,对评标专家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严肃查处,并通报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评标专家所在单位和入库审查单位,不得简单以暂停或者取消评标专家资格代替行政处罚;暂停或者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决定应当公开,强化社会监督;涉嫌犯罪的,及时向有关机关移送。
四、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六)推行中小微企业免缴投标保证金。推行政府投资类工程项目实行以信用承诺函替代投标保证金,对在信用中国、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水利市场监管平台网站上均无信用联合惩戒和行政处罚记录的中小微企业可免于缴纳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将投标保证金承诺函与投标保证金、金融保函(证)作为同等效力的投标保证形式,不得拒绝符合免缴条件的投标人以投标保证金承诺函作为投标担保。免予缴纳投标保证金的企业,中标后有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等情况的,应当按照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取消其中标资格,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由招投标监管部门进行处理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五、优化评标方式
(七)推行远程异地评标常态化。远程异地评标是指采用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远程异地评标综合调度系统和电子交易系统,在河南省和外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或政府采购库)抽取终端抽取信阳市专家和异地专家,通过远程调度、专家身份认证、视频语音实时交互和在线监管等,依托“互联网+”等信息化技术完成的电子评标活动。远程异地评标项目应按照公共资源交易受理程序,办理场地预约手续。远程异地评标场地分主场和副场,其中受理项目进场的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为主场,主场以外的其他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为副场,副场数量一般不超过两个。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推行符合条件的项目实行远程异地评标,促进公平公正,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做好远程异地评标项目组织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并依法依规处理投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六、进一步落实监督管理职责
(八)健全监管机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畅通投诉渠道,依法处理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投诉,投诉处理结果反馈当事人的同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合理利用信访举报及时发现违法问题线索,鼓励建立内部举报人制度。积极适应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新形势,加快推进“互联网+监管”,充分依托行政监督平台在线获取交易信息、履行监管职责;不断探索完善智慧监管手段,及时预警、发现和查证违法行为;加强电子招标投标信息的防伪溯源监督管理,防止招标投标电子文件伪造、篡改、破坏等风险发生。健全部门协同监管和信息共享机制,监管执法过程中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或联合处理,提高执法水平和效率。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监督约束,严禁以规范和监管之名行违规审批、插手干预、地方保护、行业垄断之实。
(九)加大监管力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政治站位,认真履职尽责,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将监管重心从事前审批核准向事中事后全程监管转移。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提升监管主动性和覆盖面。坚决克服监管执法中的地方保护、行业保护,以零容忍态度打击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对影响恶劣的案件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并通报曝光。招标人发生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追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不得以他人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为由减轻或免除责任。与公安机关建立有效的协调联动机制,加大对围标串标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协作配合,按照规定做好招标投标领域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交,对收到的问题线索认真核查处理。
(十)健全信用体系。加快推进招标投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衔接标前标中标后各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严格执行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公开的规定,并及时推送至水利市场监管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步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依法公示。坚持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相结合,贯彻落实《河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用管理办法》,推动信用信息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合理规范应用。对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情节严重的依法实施市场禁入措施。
(十一)本《通知》有关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或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实行之日起施行。
2022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