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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水利局关于印发《信阳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信阳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的通知

 

各县(区)水利局,各管理区水利主管部门,潢川县砂管办,局机关有关科室,局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涉砂水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市水利局对2019年印发的《信阳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信水〔2019〕12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信阳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印发给你们,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信阳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021年12月10日

 

 

 

 

 

 

 

 

 

 

 

 

 

 

 

附件

 

信阳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违反《信阳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一)法律依据

1、《信阳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所采砂石。违法采砂一百吨以下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采砂超过一百吨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2、《信阳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禁止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采砂活动。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表现形:违法采砂50吨以下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和所采砂石,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表现形式:违法采砂50吨以上100吨以下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和所采砂石

②违法采砂50吨以上70吨以下的,处七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违法采砂70吨以上90吨以下的,处八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违法采砂90吨以上100吨以下的,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表现形式违法采砂100吨以上200吨以下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和所采砂石

②违法采砂100吨以上140吨以下的,处十万元以上十四万元以下罚款;违法采砂140吨以上170吨以下的,处十四万元以上十七万元以下罚款;违法采砂170吨以上200吨以下的,处十七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表现形式:违法采砂200吨以上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和所采砂石

②违法采砂200吨以上230吨以下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十三万元以下罚款;违法采砂230吨以上260吨以下的,处二十三万元以上二十六万元以下罚款;违法采砂260吨以上290吨以下的,处二十六万元以上二十九万元以下罚款;违法采砂290吨以上的,处二十九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信阳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一)法律依据

1、《信阳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或者收缴伪造的河道采砂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信阳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禁止伪造、涂改、买卖、抵押、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表现形式:无违法所得的

处罚标准: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或者收缴伪造的河道采砂许可证,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表现形式:违法所得3万元以下

处罚标准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或者收缴伪造的河道采砂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表现形式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

处罚标准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或者收缴伪造的河道采砂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信阳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一)法律依据

1、《信阳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进行采砂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所采砂石,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2、《信阳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人应当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开采地点、期限、范围、深度、数量、作业方式等进行采砂。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表现形式: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采砂50吨以下。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和所采砂石,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表现形式: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采砂50吨以上100吨以下。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和所采砂石

②违法采砂50吨以上70吨以下的,处七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违法采砂70吨以上90吨以下的,处八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违法采砂90吨以上100吨以下的,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表现形式: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采砂100吨以上200吨以内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和所采砂石

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③违法采砂100吨以上140吨以下的,处十万元以上十四万元以下罚款;违法采砂140吨以上170吨以下的,处十四万元以上十七万元以下罚款;违法采砂170吨以上200吨以下的,处十七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表现形式: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采砂200吨以上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和所采砂石

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③违法采砂200吨以上230吨以下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十三万元以下罚款;违法采砂230吨以上260吨以下的,处二十三万元以上二十六万元以下罚款;违法采砂260吨以上290吨以下的,处二十六万元以上二十九万元以下罚款;违法采砂290吨以上的,处二十九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信阳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一)法律依据

1、《信阳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设置砂场、堆积砂石或者弃料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清除堆积的砂石、弃料;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信阳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至四项规定: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通航河道内违反通航安全采砂;

(二)每日十九时至次日七时采砂;

(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设置砂场、堆积砂石或者弃料;

(四)将河道采砂业务转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在通航河道内违反通航安全采砂的、每日十九时至次日七时采砂的

1)轻微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2)严重违法行为表现形式逾期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2、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设置砂场、堆积砂石或者弃料的

1)轻微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在规定期限改正清除堆积的砂石、弃料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表现形式逾期未改正,砂场、堆积砂石或者弃料占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或者砂石、弃料堆体在10立方米以下

处罚标准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表现形式逾期未改正,砂场、堆积砂石或者弃料占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或者砂石、弃料堆体在10立方米以上30立方米以下

处罚标准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表现形式逾期未改正,砂场、堆积砂石或者弃料占用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或者或者砂石、弃料堆体在30立方米以上

处罚标准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3、将河道采砂业务转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

1)轻微违法行为表现形式:无违法所得的

处罚标准: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表现形式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下

处罚标准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表现形式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

处罚标准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信阳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一)法律依据

1、《信阳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采(运)砂船舶、采砂机具在禁采区滞留,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运)砂船舶、采砂机具在可采区滞留,采(运)砂船舶、采砂机具在禁采期未按指定位置停放或者擅自驶离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信阳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采(运)砂船舶、采砂机具不得在禁采区滞留,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运)砂船舶、采砂机具不得在可采区滞留。

采(运)砂船舶、采砂机具在禁采期应当集中停放在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驶离。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在责令期限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逾期5日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逾期5日-10日改正的。

处罚标准: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逾期10日以上的。

处罚标准: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信阳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一)法律依据

1、《信阳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故意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电子信息化监控设备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信阳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采砂人应当配合安装电子信息化监控设备,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除。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在责令期限内恢复电子信息化监控设备原状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在责令期限内未恢复电子信息化监控设备原状,逾期5日内恢复的。

处罚标准: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在责令期限内未恢复电子信息化监控设备原状,逾期5日-10日内恢复的。

处罚标准: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在责令期限内未恢复电子信息化监控设备原状,逾期10日以上的。

处罚标准: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信阳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一)法律依据

1、《信阳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及时对采砂作业过程中产生的砂石堆料、弃料清理平复,修复河床岸滩、河道堤防及道路等,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现场清理、平整、修复,处所需费用二至三倍罚款。

2、《信阳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采砂人应当及时对采砂作业过程中产生的砂石堆料、弃料清理平复,修复河床岸滩、河道堤防及道路等。采砂结束后,采砂人应当于十日内撤出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船舶、机具、动力设施等,并接受发证部门检查。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在规定期限内平复砂石堆料、弃料,修复河床岸滩、河道堤防及道路等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表现形式:需平复砂石堆料、弃料体积在10立方米以下,或者需修复河床岸滩、河道堤防及道路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现场清理、平整、修复,处所需费用2倍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表现形式:需平复砂石堆料、弃料体积在10立方米以上30立方米以下,或者需修复河床岸滩、河道堤防及道路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现场清理、平整、修复,处所需费用2.5倍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表现形式:需平复砂石堆料、弃料体积在30立方米以上,或者需修复河床岸滩、河道堤防及道路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现场清理、平整、修复,处所需费用3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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