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国电投商城县新能源有限公司 |
处罚事由 | 在商城县鲇鱼山灌区东干渠上建设光伏发电项目,侵占渠道、损坏渠堤,且建设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
处罚依据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一条“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等法律法规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参照《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和《河南省水利领域轻微违法免于处罚事项清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免于处罚情形“1.……;2.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签署承诺书,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3.……。” |
处罚内容 | 免于水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