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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水利局不予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水不罚决字〔2025〕第1号

 

单位名称:西亚超市连锁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

地址:信阳市浉河****

 

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5日对西亚超市连锁管理有限公司下属的西亚电商物流园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取水工程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未在水利主管部门办理取水申请批准手续,于202410月2日起在金牛集聚区西亚电商物流园区内擅自钻打地下水取水井1眼,调查时工程尚未完工,没有发生实际取水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第二十一条“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设施。”、《河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需要取水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申请人不得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证据资料有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

市水利局于2024年10月29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信水罚责停〔2024〕第2号),后又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信水罚责改〔2024〕第2号),要求你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25年1月8日前补办有关批准文件。你公司能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签署承诺书,在未能补办批准文件的情况下,主动封闭取水口,拆除取水设施,未造成危害后果。

根据《河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对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参照《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和《河南省水利领域轻微违法免于处罚事项清单》关于《河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免于处罚情形“1.……。2.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签署承诺书,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西亚超市连锁管理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符合免于处罚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

1.深入学习水利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单位内部普法宣传教育,增强涉水法治意识;

2.加强风险防范意识,杜绝涉水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2025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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