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秩序促进公平竞争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市直各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巩固政府采购“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成果,堵塞漏洞、完善制度,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推进政府采购市场公平公正、竞争有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夯实采购人主体责任,不得设置差别歧视条款
(一)要依法依规编制采购文件。采购人应按要求开展采购需求调查、审查和编制采购文件,不得设置差别歧视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与供应商相关且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资质、许可等强制性条件应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列明,不得将法律法规中非强制性要求具备的资质、许可等作为资格条件。与产品相关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应作为实质性条款列明。
2.采购人应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情况,科学合理设置技术参数和商务要求,不得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服务和工程采购项目原则上应有3家(含)以上潜在供应商,货物采购项目原则上应有3个(含)以上品牌构成有效竞争。
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落实全国统一大市场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地供应商、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设定歧视性的资质资格要求或者评审标准。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提供本地区、特定金额等条件的业绩,要求供应商在本地注册设立法人或者分支机构、拥有一定办公面积,要求提供以规模条件作为申请条件的信用评价、认证等条款,均为歧视性条款。
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违法违规设置评审因素。已取消的荣誉、资质、认证、检测检验、职业资格等,均不得作为评审因素;未以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规定以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为依据颁发或认可的荣誉、资质、认证从业人员技术职称及认证等,也不得作为评审因素。
(二)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审查工作机制。采购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等规定进行采购需求调查和审查。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其采购文件公开前应进行非歧视性审查、竞争性审查、采购政策审查和履约风险审查采购人要明确责任机构和审查程序,强化内部管理,重点审查采购需求、资格要求、实质性条款以及评审标准等内容,不得设置差别歧视条款,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
二、规范采购代理行为,杜绝代理机构乱收费
(一)不得违规转嫁费用。严格执行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相关规定,不得将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计入代理费转嫁给供应商承担。
(二)规范收取采购代理费用。供应商和采购人应按采购文件或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采购代理费用。供应商拒不支付代理费用的,采购代理机构可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约定要求采购人协助处理。采购代理机构收取代理费,应依法开具税务票据,不得以个人账户收取代理费。
(三)公开代理收费情况。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本项目收费情况,包括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等。具体项目的采购代理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委托代理协议中的收费标准。
三、加大投标资料审查力度,防止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
(一)诚信响应采购文件。投标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提供真实材料,为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供应商可事先在公开官网查询、核对相关证书和报告内容,确保投标(响应)文件资料准确无误。
(二)及时复核中标供应商材料。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违背了政府采购的诚实信用原则,也影响了采购人权益。采购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作为采购活动的执行主体,应对投标(响应)文件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在评审结束后、合同签订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通过网站查询、扫码、原件核对等方式对中标(成交)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涉及客观分评审内容的中小企业声明、业绩、社保、检测报告、认证证书等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复核,复核情况详细记录,并纳入采购档案。发现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及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三)加强履约验收管理。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提供产品或服务的,采购人应当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对于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或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依法予以处理。
四、加强大数据分析应用,防范供应商围标串标行为
(一)加强采购文件编制环节防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切实做好供应商围标、串标、陪标行为的防范,除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恶意串通、视同串通投标情形外,在不影响公平竞争的前提下,可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参与同一个标段(包)的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响应)文件无效:(一)不同供应商的电子投标(响应)文件上传计算机的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相同的;(二)不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印加密或者上传;(三)不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打印、复印;(四)不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由同一人送达或者分发,或者不同供应商联系人为同一人或不同联系人的联系电话一致的:(五)不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的内容存在两处以上细节错误一致;(六)不同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等由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或者领取报酬的;(七)不同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中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出自同一人之手;(八)其它涉嫌串通的情形。
(二)严格评审现场审查。在资格审查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采购文件约定的上述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文件认定其投标(响应)无效;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采购文件约定的上述情形的,评审小组应当根据采购文件认定其投标(响应)无效,评审报告应详细记录相关情况。
五、依法准确适用采购方式,不得违规实施单一来源采购
(一)持续规范采用政府采购方式。采购人要强化主体责任根据项目情况,依法依规选择政府采购方式,加强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内控管理,确保采购公正、透明和高效。
(二)加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项目采购只有符合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法定适用情形的,采购人才能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项目,采购人依法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无需获得财政部门批准。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项目,以供应商具有唯一性为由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须按规定组织专业人员论证并公示,如无异议的,依法报财政部门审批。如有异议的,必须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
六、加强部门对接合作,强化监督检查管理
(一)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发挥部门联动合力,及时查处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串通投标、虚假资料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已构成刑事案件立案条件或者应当由纪委监委处理的案件,依法将案件材料移交公安机关或纪委监委查处。
(二)加大宣传普法力度。要多渠道开展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宣传,让采购当事人深入了解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和义务,提高政府采购法律意识和公平竞争意识。加强串通投标、虚假资料投标等违法违规案例警示宣传,让采购当事人知晓法律责任和严重后果,促进采购当事人依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本通知即日起执行。《信阳市财政局关于在政府采购项目中对上传诚信库信息的使用进行调整的通知》(信财购【2021〕12号)即日起废止。《信阳市财政局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试行信用承诺制的通知》(信财购〔2021]22号)中关于“采购人、代理机构在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时,资格证明材料需同其他要求发布的文件一起发布”的条款即日起不再执行。
信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秩序促进公平竞争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