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水不罚决字〔2025〕第2号
单位名称:河南滨淮航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
地址:河南省信阳市淮滨县王家岗乡淮河特大桥与220国道交叉口*****
本机关于2025年7月24日对你公司在涉嫌侵占、破坏淮河堤防案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在淮河淮滨段航道提升工程G220淮滨淮河大桥临时保通桥工程中,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建设临时保通桥工程,并将部分桩基打入淮河淮滨段城郊圩区堤防堤身及护堤地,危害淮河堤防安全和防洪安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通畅;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水库大坝、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等。”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已经构成违法。在我单位执法人员讲明有关违法事实及法律法规并向你公司下发《信阳市水利局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信水罚责停〔2025〕第2号)《信阳市水利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信水罚责改〔2025〕第2号)后,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编制堤防恢复实施方案,报本机关同意后按照实施方案和期限修复堤防,恢复堤防防洪功能,并补办有关水行政许可手续。
你公司的违法证据有:1.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受委托人主体资格。2.《淮河淮滨段航道提升工程(一标段:桥梁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证明你公司为淮河淮滨段航道提升工程G220淮滨淮河大桥临时保通桥项目业主。3.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证明你公司存在侵占、破坏淮河堤防及未批先建的违法事实。4.承诺书、《信阳市水利局关于淮河淮滨段航道提升工程G220淮滨淮河大桥保通钢栈桥工程洪水影响评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信水行许字〔2025〕41号)、《信阳市水利局关于G220淮滨淮河大桥保通钢栈桥涉堤影响处理设计报告的意见》及验收意见,证明你公司进行整改及补办许可手续情况。
综上,你单位在收到水利局执法文书后,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立即停止施工,同时在水利局要求的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大堤防洪功能,按期补办许可手续,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免于处罚情形“停止违法行为,签署承诺书,及时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签署承诺书,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你公司的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不予水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
1.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涉水法律法规学习;
2.规范经营行为,加强风险防范意识。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