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职称初定 、考核认定
指 南
(2026 年版)
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称科 制
2026 年 2 月 26 日
引 言
职称初定 、考核认定是专业技术人才评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直接关系到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发展与切身利益, 更是优化人才发展环境 、激发人才创新创造活力的关键环节 。为深入贯彻河南省职称改革相关工作要求 ,进一步规范信阳市职称初定 、考核认定工作流程, 明晰各层级工作责任, 强化风险防控能力, 解决工作实践中存在的争议问题与操作难点,推动全市职称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开展,我们结合本市工作实际, 拟写了《信阳市职称初定 、考核认定指南( 2026 年版) 》 。
本指南立足职称初定 、考核认定工作全流程 ,从各层级职责划分 、风险防控举措 、核心政策规定 、 申报材料规范填报 、 争议问题界定 、政策依据梳理及监督抽查安排等方面作出全面 、具体的明确要求 ,是全市各级用人单位 、 业务主管部门和人事管理部门开展职称初定 、考核认定工作的重要操作依据。
本指南严格遵循上级政策文件精神, 坚持公开 、 公平 、公正原则, 突出问题导向与实操导向, 对原有工作要求予以细化完善,对新政策新要求予以精准落实。工作开展过程中,若本指南与国家 、河南省出台的职称政策文件规定及官方解释不一致, 一律按上级规定及解释执行 。全市各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须认真学习 、严格执行本指南各项要求 ,切实履行工作职责, 严把审核关 口, 严肃工作纪律, 确保我市职称初定 、考核认定工作有序推进, 为信阳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评价服务保障。
目 录
一 、各层级职责
二 、风险防控
三 、政策规定
四 、规范填报
五 、争议问题界定
六 、政策依据
七 、监督抽查
一 、各层级职责
建立推荐、审核工作分级负责制。职称初定、考核认定,关系到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 ,用人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和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必须坚持政务公开 ,本着对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对党的事业负责的态度开展工作 。 自 2026 年起 ,全面实行推荐、审核工作分级负责制,一级对一级负责 , 哪 一级出现问题 , 即由哪一级承担相应责任 。分级负责制的基本要求如下:
(一)申报人对单位组织负责。保证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
( 二)用人单位考核推荐领导小组成员对单位领导和专业技术人员负责 。认真履行考核推荐职责 , 坚持客观公正 ,民主公开,杜绝随意性和倾向性。对参评材料严格审查鉴别,确保真实无误。
(三)用人单位领导对业务主管部门负责 。熟悉职改政策和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情况 , 深入实际 ,加强领导 。认真听取考核推荐领导小组、专家评议组等各方面的意见 ,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择优确定参评人员 , 并承担把关责任。
(四)业务主管部门对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 。认真审核用人单位上报材料和证件 , 确保齐全 、规范、有效 ,发现问题及时责成用人单位纠正和补充 。在系统内上传提交的材料须经办人、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下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上级人事部门负责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要全面认真审核 ,尤其是对参评的范围、对象的资历、学历 、任职年限、业绩成果、政治思想表现等基本条件等严格把关 。对不符合要求者 , 一律不得提交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如发现有关单位不按政策办事,或推荐、审核工作不负责任以及迁就纵容申报人弄虚作假的 ,要逐级追究有关领导和经办人的责任 , 情节严重的 , 暂停该单位的职称评定工作 。下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向上级人事部门报送的材料均须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双重审核 、签字。
二 、风险防控
(一) 个人 申报环节
1.风险点:
( 1 ) 申报人提供虚假证书、业绩成果、理论研究成果材料 , 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 , 骗取职称申报资格的。
(2) 申报人伪造身份、伪造工作经历资历 , 弄虚作假 , 骗取职称申报资格的。
(3) 申报人隐瞒道德失范、党纪政纪处分等经历 , 在影响期内骗取职称申报资格的。
(4) 申报人未按规定渠道、通过不正当途径申报 , 骗取职称申报资格的。
2. 防控及处置措施:
( 1 ) 实行职称申报诚信承诺制度 。 申报人在提交职称
申报材料时应同时签订个人承诺书 , 承诺提供的相关证书、业绩成果 、理论研究成果等材料真实可靠 , 如有不实或隐瞒 , 自愿接受相应处理 。承诺不实的 , 3 年内不得申报评审职称 。 申报人存在故意弄虚作假、伪造工作业绩等违法违规情形的 ,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等追究党纪政务责任 。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 , 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2) 严格规范职称申报渠道 。 申报人应根据属地管理和个人自愿原则 , 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节点逐级报送 。 申报人未按规定渠道和时间节点完整提交个人申报材料的,由申报人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3) 明确材料核验清单与渠道 。 通过学信网核验学历;通过省社保公共服务平台核验社保缴费单位;通过全国或全省职称评审信息查询平台核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核验专利/成果 ; 通过中国知网/万方等权威数据库核验论文论著。对非线上可核验材料,提供书面佐证材料 。海外学历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报告 , 海外论文需提供SCI/EI 等权威数据库检索证明 , 海外项目需提供项目立项单位官方证明 ( 附中文翻译件 , 翻译件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确认) 。
(4) 实行职称申报失信行为记录和惩戒制度 。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库 ,相关记录作为专业技术人员今后申
报职称评审的参考依据 。在职称申报评审中 , 申报人员存在伪造学历、资格证书、任职年限等有关证件 , 以及提供虚假业绩、虚假论文论著 ,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 一经查实 , 一律取消其当年职称申报资格 ,通报所在单位 。对通过弄虚作假 、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 , 一经查实予以撤销 , 失信行为记入全省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库 , 记录期为3 年。
3.责任主体: 申报人
(二)单位审核推荐环节。
1.风险点::
( 1 ) 用人单位对评审材料审核不严 , 包庇纵容弄虚作假行为 , 协助出具虚假材料 , 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
(2) 用人单位“依人画像 ”设置职称推荐限制性条款,排斥符合条件人员申报。
(3)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对职称推荐人员进行公示,或公示程序不规范、 内容不完整。
(4) 用人单位推荐工作未落实“公开 、展示 、考核、评价 、监督 ”五项要求。
(5)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公开投诉电话,或对举报投诉线索未认真处理。
2. 防控及处置措施::
( 1 ) 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职称政策 、评审条件组织年度职称申报工作,应及时发布工作通知,严肃审核推荐程序,
严格履行公示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公示期不少于5 个工作 日 ,公示内容应包括申报人基本信息 、 申报职称、业绩成果等关键信息 , 公示地点应便于群众监督。
(2) 用人单位应指定专人对申报人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进行逐项审核 , 对审核不通过的 , 应告知具体原因。
(3) 对于用人单位包庇 、纵容弄虚作假 , 出具虚假材料 , 协助申报人骗取推荐资格的 , 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 ,并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等追究相关人员党纪政务责任 。协助造假的单位或部门 , 除通报批评外 , 取消当年及下一年度职称申报推荐资格 , 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年度考核不得评为“ 优秀 ” , 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4) 用人单位“依人画像 ”设置职称推荐限制性条款,导致符合政策条件的人员不能申报的 , 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 整改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
(5) 用人单位应对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的问题线索认真组织调查核实,形成调查结论,按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举报人( 实名举报)并在用人单位公开栏进行公示 , 时间不得少于5 个工作 日。
3.责任主体: 用人单位 , 相应行业主管部门
(三)职能部门 (单位) 资格审核环节
1.风险点
( 1 ) 不按规定政策条件开展资格审核 ,故意放宽或收
紧申报范围 , 或审核标准前后不一致。
(2) 不及时审核申报信息,未及时发现申报人渠道有误 , 审核错误时不及时纠正或推诿 ,误导申报人员。
(3) 对于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事项和材料 , 退回时不履行“ 一次性告知 ” , 影响资格审核结果的。
(4) 未依据相关材料进行资格复审 , 或未及时告知申报人补充材料 , 影响资格审核结果的。
2. 防控及处置措施
( 1 ) 承担资格审核的职能部门(单位), 应当组织审核人员认真研究职称申报政策 , 明确审核内容、审核标准、审核方式 、审核流程、 时间节点等, 开展岗前培训 , 确保审核人员熟练掌握审核要求。
(2) 实行资格审核实名制 , 职能部门(单位) 审核人员应严格按照职称申报政策条件、材料 、时间要求等认真开展资格审核工作 ,审核意见需由审核人员签字确认,对审核结果负责。
(3) 审核人员应及时告知审核结论,对审核不通过的,应告知原因;对材料不完整的,及时一次性告知申报人补齐相应材料。
(4)明确申诉流程与复查反馈。申报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需在审核结果公示期内 , 向审核部门提交书面申诉材料( 附佐证) ,逾期不予受理 ; 审核部门需在收到申诉后5 个工作日 内完成复查 , 复查结果需书面告知申报人(含复查依据、调整意见) ,并在系统内同步更新审核状态 ,确保全程透明
可追溯。
(5) 审核人员应切实加强委托手续审核 , 及时告知申报人在规定时间内完善相关手续 , 对于规定时间内不能出具规定的委托函 、未办理委托评审手续的不予审核通过。
(6) 强化信息技术防范 。 职称申报审核系统开放社保缴费情况 、学历信息、职称职业资格证书信息等系统比对服务 , 为职称申报审核提供数据支撑 , 对系统比对存在疑问的 , 要求申报人补充提供佐证材料。
(7) 职称综合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资格审核的抽查 , 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对审核不严、失职渎职的相关人员追究责任。
3.责任主体: 行业主管部门、职称综合管理部门
三 、政策规定
(一) 申报人员范围
1. 以下人员可参加我市职称申报:①在我市国有企事业单位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 、社会组织等机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 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截止当月处于正常参保状态) ;②在我市就业并缴纳社保的自 由职业( 灵活就业) 专业技术人员 ; ③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 , 以及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河南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 ;④符合相应申报条件的高技能人才 , 可申报工程、农业、工艺美术、文物博物 、实验技术、艺术、体育、技工 院校教师 、 医疗技术 、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等10 个系列
职称评价。
2. 以下人员不得申报职称 。①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 ;②离退休人员及当年底前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办理延长手续的人员 ; ③受到党纪处分 、政务处分、组织处理的人员 ,在受处分期或影响期内的 ;④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人员 ;⑤违反行业法律法规受到从业限制及其他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的情形。
(二) 申报时间及发文、办证
1.职称初定(含转称系列的考核认定):市直单位每季度申报认定一次, 截止申报时间为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 25日( 3 月 25 日 、 6 月 25 日 、 9 月 25 日 、 12 月 25 日 )前,下个季度第一个月月初发文并受理办证。
2.初定(考核认定) 中级: 博士研究生初定中级职称、乡镇及以下单位硕士研究生考核认定中级职称,每半年进行一次, 申报时间截至 6 月 25 日 、12 月 25 日前,原则上 7 月初 、 下年度 1 月初发文并受理办证。
3.各县区要规范职称初定(含系列转换考核认定)的申报认定时间及发文办证时间, 并在县区人社局网站公示 。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宣传相关政策 、规范工作程序规范 、严格落实职称初定政策规定 ,提升职称初定工作质量, 为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便利服务, 避免工作随意性。
(三)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职称衔接对应
具有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技能人才可以参加专业技术人员工程技术、农业技术、工艺美术 、文物博物、
实验技术、艺术 、体育 、技工 院校教师、 医疗技术、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等10 个系列职称评价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可以由用人单位考核认定初级职称:①取得中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 ,在岗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 年可考核认定员级职称 ,或在岗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 年 , 可考核认定助理级职称 。②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在岗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 年可考核认定助理级职称。
③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 ,在岗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 年可考核认定助理级职称。
(四)数字经济领域技术技能人才培训项目等级证书与职称衔接对应
参加国家和我省数字经济领域技术技能人才培育项 目,取得初级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的 , 可直接认定为助理工程师。
四 、规范填报
(一) 总体要求
1.所有要求填写或上传的项目不能空白, 无相关信息的需填写“ 无 ”。
2.所有上传的材料必须为原件转PDF 格式且正向上传 ,内容 、 印章 、 签名均须完整清晰展示; 每个上传扫描件的栏目,均可上传多个扫描件,单个 PDF 文档数据量应小于 2MB,若同一类材料过多, 可将其分为多个文件再上传; PDF 文档命名不能超过 20 个字符 、 不能含有特殊字符及下划线。
3.上传的文件 、 业绩材料等扫描件, 需将本人姓名进行标注 ,便于审查审核人员查看。
4.上传材料若涉及 2 页及以上, 必须加盖骑缝章 。骑缝
章应清晰 、 完整, 确保文件各页面的连贯性和完整性, 防止文件被改动或替换 ,保证文件的真实性。
5.单位经办人需在“ 单位上传附件栏 ”上传: 1. 申报人晋升职称所需年度《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原件所有页面( 需有考核结论 、单位 、 主管盖章) ; 2.单位职称推荐委员会“ 推荐表 ”( 需有推荐意见 、 签字及单位盖章) ; 3.工资变动审批表或实习( 见习)期工资表( 需有相关部门审批意见 、 签字及盖章) ; 4.入编表(仅事业单位新入职人员提供 )。
6.经办人上传操作方法:点击蓝色姓名,下拉至底部“单 位上传附件(年度考核表、证明文件等)”处 ,点击“ 添加 ”即可上传。
7.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须上传工资变动审批表,初定人员无工资变动审批表的, 可上传实习( 见习)期工资表; 新入职人员需上传入编表;劳动合同制人员需上传《劳动合同》 ( 完整扫描件 ,含签字盖章页) ; 人事代理人员需提供人事代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加盖代理机构公章) 。
8.诚信承诺书( 申报人 、单位负责人)手写签名并加单位行政印章 。有准入要求职业, 申报人必须上传相应有效的执业资格证书 ,属注册类的, 申报时执业资格证应处于有效注册状态。
9. 申报人申报单位要明确具体 ,特别是中小学 、 幼儿园混合的学校, 应在申报单位名称后注明( 小学或幼儿园) 。
10. 申报人应按规定的内容 、 位置规范填写和上传申报材料, 确保所有信息准确无误, 若因上传材料不规范, 或未上传到指定位置, 影响认定的, 责任自负 。各县区 、各单位要加强对申报人的政策宣传 、填报指导, 明确规范要求 ,避
免因申报人不熟悉流程而导致申报失败或延误。
(二) 基本信息
1. 以下栏目不能空白:出生 日期、最高学历、毕业院校、毕业证书专业 、 毕业证取得时间 、通讯地址 、 手机号码 、 邮箱等 。只有硕士学位证, 没有研究生毕业证的, 学历只能填“本科 ”。
2.“ 现从事专业 ”须与申报专业一致, 否则无法提交,从事现专业及时间如实填写, 精确到月份。
3.“基本信息 ” 中“ 现任职称 ”一栏如实填写, 有员级任职经历的,“聘书扫描件 ”须体现出单位盖章和聘任年限等内容。
4.“ 学习经历 ”一栏须从第一学历填写( 中专以上) 至最高学历, 并上传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及参评学历(位)证书认证报告。
5.有执业资格要求的,“执业资格 ”按实际情况选择; “执业资格证书获取时间 ”填写资格证颁发时间;“执业资
格证书扫描件 ”正向上传, 显示“姓名 、 照片和认定机构公章 ”等信息的页面(PDF 格式 )。填写“ 注册单位 ”和“ 注册时间 ”。
5.“ 系列 ”选择按国家公布系列选择, 比如,“ 农业 ”; “ 专业 ”选择现任职称证书专业;“ 级别 ”选择按实际情况选择。
6.“ 技能等级 ”按本人取得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如实填写( 如“ 中级工 ”“ 高级工 ”“技师 ”等 ), 无相关技能等级的填写 “ 无 ”。
五 、相关问题界定
(一) 学历专业与所申报专业问题
1. 申请首次职称初定人员, 申报条件要求所学专业应与现从事专业( 申报职称专业) 一致或相近; 不一致或不相近的, 须在规定从事本专业年限的基础上增加一年, 或业绩突出, 申报员级符合中级评审条件( 工作业绩与成果) 中的 1条, 申报助理级符合中级评审条件( 工作业绩与成果) 中的2 条可按正常申报初定职称。
2. 相近专业界定可参照国家标准局信息分类编码研究所出版的《人事信息代码汇编》 中有关学科和专业代码部分的规定, 现在分为 12 大学科: 工科 、 农科 、 林科 、 医科 、师范 、 文科 、理科 、财经 、政法 、体育 、 艺术 、 党政管理。从职称改革的角度来看 、农科与林科 、 师范与文科 、 工科与理科 、政法与行政管理可视为相近学科范畴。
3.根据国家相关部门的学科分类, 同一学科内的专业为相近专业, 从职称申报角度, 我省把同属文科类或理工科类的专业视为相近专业,但有些特殊专业如医学、外语、理学、工学等严格按要求专业 。专业技术系列( 专业)对学历专业有另行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任职年限问题
1.为贯彻国家关于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精神,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促进用人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规范聘任行为, 实现我省职称工作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关于做好 2000 年度我省职称评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职〔2000〕26 号 )文件规定, 从 2026 年起, 任职年限一律以实际聘任时间开始计算。
2.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相应职称(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后,经用人单位根据相关政策进行聘任 ,从实际聘任当月起开始计算任职年限。
3. 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全 日 制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 不计入任职年限。
4.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任职年限从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下发资格通知并经用人单位聘任之 日 开始计算 。 任职年限的计算截止申报当年 12月 31 日。
(三) 年度考核问题
1.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当年不得申报职称。以印发考核结果的文件为准,发文当年如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不得申报职称 。 如: 2017 年度的考核结果文件于 2018年印发, 对其中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2018 年度不得申报。
2.年度考核在职称申报资格年限的审查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的 ,其任职年限连续计算; 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或未定等次的, 扣除该年度( 实习 、 见习期间除外) , 其余任职年限累计计算;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从考核不合格年份的次年起重新计算任职年限。
3.非国有单位未进行年度考核的, 由所在单位出具书面证明( 需注明未考核原因 、 员工在职期间工作表现, 加盖单位行政公章 )。
(四) 硕士研究生考核认定中级职称问题
1.硕士研究生毕业, 是指取得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学位。博士研究生毕业 ,是指取得研究生学历和博士学位 。不区分全日制研究生和非全日制研究生。
2.硕士研究生到乡镇及以下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取得本系列助理级职称后 ,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 2 年, 可考核认定中级职称。
3.考虑到基层情况的复杂性, 为鼓励人才服务基层 一线, 经研究 ,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到乡镇及以下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 2 年 ,攻读硕士研究生前在乡镇及以下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 1 年且取得本系列助理级职称 ,也可考核认定本系列中级职称( 要求助理级职称和中级职称是同一个职称系列 )。
4.取得的中级职称限在乡镇及以下单位聘任。流动到县( 市 、 区 )及以上单位, 应进行职称转评, 原任职年限可累计计算。
(五)农村教育硕士职称初定问题
经请示省人社厅人才评价开发处( 省职改办)并结合我市实际 ,现对硕师计划研究生职称评定中小学一级问题作如下调整: 豫人社规〔2021〕 7 号出台前, 已经在我市参加农村硕师计划的人员实行政策过渡 , 继续按照豫人社职称〔2016〕37 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初聘为中小学一级教师;豫人社规〔2021〕 7 号出台后参加农村硕师计划人员的职称初定按照豫人社规〔2021〕 7 号要求执行。
(六)博士研究生初定中级职称问题
1.博士研究生毕业取得博士学位后可初定中级职称。
2.具备博士学位, 一般可初定中级职称 。但有特殊要求的系列除外: 司法鉴定人员要求取得博士学位工作满 1 年可初定中级; 卫生专业具备博士学位的报考主治医师须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报考主管医师主管护师须经注
册从事执业活动。
2.博士研究生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可直接初定中级职称 ,其中到事业单位工作的, 不受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限制。
( 七 )民营企业职称初定倾斜政策
民营企业校招录用的本科毕业生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可直接认定为助理级职称, 引进的硕士研究生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可直接认定中级职称。
(八)研究生初定中级后调入城市是否需要转评问题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及文件精神, 为便利人才流动, 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经征求省人社厅及各县区意见并研究讨论,明确如下: 在 2021 年 10 月河南省人社厅《关于完善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初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规〔2021〕
7 号 )文件施行前, 硕士研究生通过初定取得中级职称后,再调入城市(含农村单位调入县区单位和县区单位调入市直单位) 工作的, 无需转评。
(九)“三支一扶 ”、特岗教师相关问题
1.参加“ 三支一扶 ”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经服务单位择优录用后, 其支教 、 支医 、支农和扶贫期间的工作年限, 在晋升专业技术职称时可连续计算, 工作业绩予以认可。
2.“ 三支一扶 ”人员服务期满 1 年且考核合格后,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定。
3.基层特岗教师任教满 1 年后,设岗县( 市 )可将特岗教师纳入当地正式在编教师的职称评审工作 ,参照当地新聘用正式在编教师的办法, 按规定进行职称评审工作。
(十) 畅通申报渠道问题
1.个人申报应依托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务派遣人员依托劳务派遣单位建立个人申报账户 。 自 由职业者可通过托管档案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报职称评审或初定 ,可以直接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建立个人职称申报账户。
2.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到民营企业兼职的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3 年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申报职称 ,其创业和兼职期间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3. 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被派驻外地(跨省及跨市)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 可在派驻地申报职称评审 ,评审结果由相应级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予以确认。
4.对于在我省注册的省外民营企业分支机构,其专业技术人员可自主参加我省职称申报评审, 由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建立账户 。我省驻外省民营企业分支机构专业技术人员, 可随总公司参加我省职称申报评审。
(十一) 关于学历的认定问题
1.省教委 1999 年下发的《关于在职人员攻读后续学历问题的复函》对学历的认定有比较明确的规定, 为便于各地在工作中辨别学历真伪, 现转录如下:①凡经教育部批准举办的普通高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和成人高等学校方具有举办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资格 。这些院校按照省下达的成人招生计划招取的新生, 必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成人高考, 经过省招办审核录取, 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 修业期满,
成绩合格者 ,方发给国家承认学历的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各类成人高等教育学历确定办法是: 1983 年到 1993 年毕业
生, 其毕业证书应加盖成人高校印章, 毕业生资格审查表应加盖河南省教育委员会印章;1993 年 7 月至 1998 年 12 月底,各类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毕业证书应加盖国家教育委员会成 人 高 等 教 育 证 书专 用章( 钢 印 )和 成 人 高 校 红印 ;
从 1999 年起, 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由国家统一印制, 并加盖各省印章 。 我省成人高校毕业生的毕业证书加盖“ 河南省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专用章 ”( 钢印 )。②确认自学考试学历需出具由省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毕业证书( 证书夹心盖有 3 枚印章 :省 自考委钢印 ,省 自考委红印和主考学校红印)和毕业生登记表( 盖有 3 枚印章:省 自考委红印 、市自考办红印 、 主考学校红印) , 毕业证书由个人保存, 毕业生登记表一般由持证人所在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存入个人档案 。③界定在职 “ 博士研究生 ”“ 硕士研究生 ”“ 研究生毕业 ”“ 研究生班毕业 ”“ 研究生进修班 ”等, 一般应出具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 毕业证书由国家教委印制, 学位证书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印制 。研究生课程进修班不属于学历教育 。但可以通过努力在获得学士学位的基础上攻读并获得硕士学位, 但不具有研究生学历。
2.有学位无学历的人员,任职年限满五年后,可正常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有关系列申报评审条件有专门规定的, 按规定执行。
(十二) 关于参加工作后取得的学历认证问题
从 2010 年起, 参加工作后取得学历的人员, 申报职称时, 须提交学历认证报告, 并在认证报告复印件上加盖单位或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章 。上传材料时, 学历认证报告原件 、 复印件一同附上 。未经认证的学历, 不作为合
格学历对待 。具体要求:①提交学历认证报告的学历为参评人申报评审职称时所使用的 、参加工作后取得的非全日制学历 。②提供学历查验机构为教育行政部门或中央党校 。③学历查询方式 。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学历, 一是到全国高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或其在各省( 市 、 区 )的代理机构办理学历认证; 二是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 简称“ 学信网 ” )查询 。 中央党校颁发的学历, 到中共河南省委党校函授部或研究生部办理查证, 出具《干部学历学位检查清理登记表》 。
(十三)有关职称初定、考核认定申报人员学历问题
1.准确界定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 。①全日制研究生是指符合国家研究生招生规定 ,通过研究生入学考试或者国家承认的其他入学方式 ,被具有实施研究生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录取 ,在基本修业年限或者学校规定年限内 , 全 脱产在校学习的研究生 。②非全日制研究生指符合国家研究生招生规定 ,通过研究生入学考试或者国家承认的其他入学方式 ,被具有实施研究生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录取 ,在基本修业年限或者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 ( 一般应适当延长基本修业年限) 内 , 在从事其他职业或者社会实践的同时 ,采取多种方式和灵活时间安排进行非脱产学习的研究生。③2016 年 11 月 30 日前录取的研究生按原有规定执行 ;2016 年 12 月 1 日后录取的研究生从培养方式上按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形式区分。
2.坚持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统一质量标准 。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社会需求自主确定不同学科 、类别研究生
教育形式 ,根据培养要求分别制定培养方案 ,统筹全日制与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协调发展 , 坚持同一标准 ,保证同等质量。
3.做好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学历学位证书管理工作。
①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毕业时 ,所在高等学校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注明学习方式的毕业证书 ;其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 , 可以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证书 。②全日 制和非全 日 制研究生实行相同的考试招生政策和培养标准 , 其学历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和相同效力。
( 十四 )教师资格证相关问题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及教育部相关规定, 我国教师资格证分为 7 类, 其适用范围遵循“ 向下兼容 ” 原则, 但部分类别存在特殊限制 。 以下是详细分类及适用说明:
1.教师资格证分类 。 幼儿园教师资格; 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 、专业课教师资格( 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 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 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 、技工学校 、 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应当具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 ,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 ,依照上述规定确定类别。
2.适用范围规则 。通用原则: 向下兼容但不限专业 。 中职专业课教师资格证可应聘初中 、小学综合课程岗位( 需符合学历要求) 。特殊类别限制: 幼儿园教师资格(仅适用于幼儿园, 其他学段资格证不可替代) ; 中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仅限在中职学校 、技工学校或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不可教授理论课程) ;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仅限高校, 无法用于基础教育阶段)
3.跨类别通用例外 。高中与中职教师资格互认(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证与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证可相互通用 ); 中职专业课教师的特殊优势( 中职专业课教师资格证持有者可在技术咨询 、企业培训等领域就业, 职业兼容性较强 )
4.教师资格证书长期有效, 但在编教师需每 5 年进行一次注册( 非在编教师无需注册) 。
5. 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六 、政策依据
1.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位职称司关于贯彻人职发〔1990〕4 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解答(人职司函〔 1991 〕15 号 )第 4 、5 条
2.《河南省人事厅关于规范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豫人职〔1997〕11 号 )
3.河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有关职称政策具体问题的说明(豫职改办〔2000〕4 号 )
4. 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有关职称政策的通知( 豫人社〔2009〕271 号 )
5.关于调整我省有关职称政策的通知(豫人社〔2010〕 153 号 )
6.河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师职称政策和 2016 年中小学高级教师评审工作安排通知》(豫职改办〔2016〕 37 号 )
7.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教研厅〔2016〕2 号 )
8.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基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豫人社〔2020〕20 号 )
9.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初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规〔 2021〕7 号 )
10.省厅人才评价处关于职称初定文件有关情况说明
11.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我市专业人员职称初定 、考核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信人社办〔2022〕 12 号 )
12.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113 号 )
13.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与职称衔接对应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办〔2024〕88 号 )
1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称
评审工作风险防控及处置指引》 的通知(豫人社办〔2025〕 61 号 )
15.河南省职称申报指南(2025 版)
注: 以上政策文件如有更新、废止或替代 , 以最新发布的官方文件为准 ,本指南将适时同步修订。
七 、职称初定 、考核认定抽查安排
抽查人员从市职称申报评审监督抽查及交叉审查小组成员中抽取 ,每半年抽查一次 ,抽查数量按有初定权限的县( 区 )、单位总数的30%进行 ,抽查审核结果全市通报 。根据存在问题情况进行通报表扬、责令整改、进行约谈 ,对问题特别突出的 ,按相关政策规定严肃处理。
八 、 附则
1.本《指南》 与上级政策文件规定及解释不一致的 ,按上级规定及解释执行。
2.各县( 区 )、市直各单位要及时将落实《指南》过程中的意见建议或遇到问题反馈到市人社局职称科 , 电话: 0376-7676871。
信阳市职称初定、考核认定指南(2026版)(2.26)(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