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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2026年03月26日
标  题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公安厅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明确行政事业单位间公务用车无偿划转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财资[2026]43号 发布时间 2026年03月26日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公安厅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明确行政事业单位间公务用车无偿划转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公安厅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明确行政事业单位间公务用车无偿划转有关事项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单位),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财政局,航空港区财政金融局,各县(市)财政局,各省辖市公安局、济源示范区公安局,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切实把党政机关习惯过紧日子要求落到实处,规范存量闲置公务用车在行政事业单位间无偿划转,更好推进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存量国有资产盘活共享,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等规定,按照《财政部 公安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行政事业单位间公务用车无偿划转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资【2026】2号)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事业单位间公务用车无偿划转(以下简称公务用车无偿划转),应当通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调剂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平台)进行。公务用车无偿划转的资产划出方应在平台发布相关公务用车信息,确定资产划入方后及时准确登记调剂结果。

    二、公务用车无偿划转的资产划出方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权限,履行公务用车无偿划转审批手续,资产划入方应当积极予以配合。资产划入方应当满足公务用车配置相关规定。资产划出方应同步在河南省预算管理一体化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资产系统)提交资产无偿划转申请,审批通过后,同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向上级财政部门推送相关信息,核发唯一编号后资产系统自动生成《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划转单》(以下简称《划转单》)。

    三、《划转单》是公务用车无偿划转双方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转让登记的机动车来历证明,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

    四、公务用车无偿划转审批手续完成后,无偿划转双方应当及时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机动车转让登记。车辆移交前,资产划出方负责清理核查车辆信息,完善随车相关档案资料。车辆移交后,资产划入方、划出方应分别按要求及时入账、完成账务核销,并在资产系统中相应调整相关资产卡片信息。

    五、公务用车无偿划转应当符合国家对二手车流通政策中关于环保排放标准的管理规定。

    六、财政部与公安部积极推进公务用车无偿划转政务信息的互联互通,实现《划转单》联网核查后,公务用车无偿划转双方可免予提交《划转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对相关电子信息。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公安厅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明确行政事业单位间公务用车无偿划转有关事项的通知(豫财资[2026]43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