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行业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事项清单》的通知
水建设[2026]70号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现将《水利行业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事项清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水利部
2026年4月30日
水利行业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事项清单
序号 | 违法情形 | 监督依据 | 监督对象 | 监督部门 |
一、招标准备阶段 | ||||
1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不招标、将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
招标人 |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
二、招标阶段 | ||||
2 |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采用邀请招 标,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等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招标人 |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
序号 | 违法情形 | 监督依据 | 监督对象 | 监督部门 |
3 |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公告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部门规章】《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及有关规定处罚: (一)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发布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 |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
序号 | 违法情形 | 监督依据 | 监督对象 | 监督部门 |
4 |
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公告内容不一致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部门规章】《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及有关规定处罚: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
序号 | 违法情形 | 监督依据 | 监督对象 | 监督部门 |
5 |
未留足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获取时间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 【部门规章】《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及有关规定处罚: (三)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 |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
6 | 未留足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提交时间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 |
招标人 | 县级以上 水行政主 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
序号 | 违法情形 | 监督依据 | 监督对象 | 监督部门 |
7 |
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等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部门规章】《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四条 招标人或者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罚。 (一)利用技术手段对享有相同权限的市场主体提供有差别的信息; (二)拒绝或者限制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免费注册并获取依法必须公开的招标投标信息; (三)违规设置注册登记、投标报名等前置条件; (四)故意与各类需要分离开发并符合技术规范规定的工具软件不兼容对接; (五)故意对递交或者解密投标文件设置障碍。 【部门规章】《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及有关规定处罚: (四)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
序号 | 违法情形 | 监督依据 | 监督对象 | 监督部门 |
8 |
利用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排斥或者限制竞争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四条 招标人或者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罚。 (一)利用技术手段对享有相同权限的市场主体提供有差别的信息; (二)拒绝或者限制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免费注册并获取依法必须公开的招标投标信息; (三)违规设置注册登记、投标报名等前置条件; (四)故意与各类需要分离开发并符合技术规范规定的工具软件不兼容对接; (五)故意对递交或者解密投标文件设置障碍 |
招标人、电 子招标投标 系统运营机 构 |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
序号 | 违法情形 | 监督依据 | 监督对象 | 监督部门 |
9 |
违规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 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第五十八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 10%。 第六十六条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第六十三条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招标人 |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
序号 | 违法情形 | 监督依据 | 监督对象 | 监督部门 |
9 |
违规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 |
第八十五条 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当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中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勘察设计估算费用的百分之二,最多不超过十万元人民币。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招标文件中规定给予未中标人经济补偿的,也应在此期限内一并给付。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以自己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也可以是招标人认可的其他合法担保形式。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保证金提交给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
招标人 |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
序号 | 违法情形 | 监督依据 | 监督对象 | 监督部门 |
9 |
违规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 |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货物款支付担保。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 10%。 第五十二条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五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当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中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
招标人 |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
10 |
透露、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
招标人 | 县级以上 水行政主 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
三、投标阶段 | ||||
11 |
违法接受投标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招标人 | 县级以上 水行政主 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
序号 | 违法情形 | 监督依据 | 监督对象 | 监督部门 |
12 |
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 1 年至 2 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以行贿谋取中标; (二)3 年内 2 次以上串通投标; (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30 万元以上; (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3 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对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投标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
序号 | 违法情形 | 监督依据 | 监督对象 | 监督部门 |
13 |
协助招标 人、投标人串通投标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 1 年至 2 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以行贿谋取中标; (二)3 年内 2 次以上串通投标; (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30 万元以上; (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3 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 |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
序号 | 违法情形 | 监督依据 | 监督对象 | 监督部门 |
13 |
协助招标 人、投标人串通投标 |
【部门规章】《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协助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投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处罚。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严禁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活动: (一)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二)通过向招标人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三)与招标人有关工作人员串通,规避招标,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四)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 (五)为特定投标人或特定潜在投标人谋取中标创造条件或提供方便; (六)向评标专家行贿; (七)引导评标专家作出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评标意见; (八)其他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代理机构或其从业人员具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由招标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泄露应当保密的信息或者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条款予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禁止一定期限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等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布 |
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 |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
序号 | 违法情形 | 监督依据 | 监督对象 | 监督部门 |
14 |
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 1 年至 3 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 (二)3 年内 2 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 (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30 万元以上; (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3 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投标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
序号 | 违法情形 | 监督依据 | 监督对象 | 监督部门 |
15 |
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 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有关单位、个人 |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
序号 | 违法情形 | 监督依据 | 监督对象 | 监督部门 |
15 |
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 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 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注册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七)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第三十条 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3 倍以上但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担监理业务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有关单位、个人 |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
序号 | 违法情形 | 监督依据 | 监督对象 | 监督部门 |
15 |
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 | 【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3倍以下且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九)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第三十二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检测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 【部门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十)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
有关单位、个人 |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
序号 | 违法情形 | 监督依据 | 监督对象 | 监督部门 |
15 |
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 |
第三十七条 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范性文件】《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水利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水利造价工程师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的,应当予以查处,并按照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管理有关办法要求,将本单位或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作出的责任追究、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信息报送至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应予注销、撤销或吊销注册的,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逐级报送至注册机关,由注册机关依法作出处理。 【规范性文件】《注册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水利监理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水利监理工程师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的,应当予以查处,并按照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管理有关要求,及时将本单位或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作出的责任追究、行政处罚以及司法机关作出的刑事处罚等信息逐级报送至水利部,通过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公开;应予注销注册、撤销注册、吊销注册证书或者责令停止执业的,应当及时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逐级报送至水利部,由水利部依法作出处理。 |
有关单位、个人 |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
序号 | 违法情形 | 监督依据 | 监督对象 | 监督部门 |
15 |
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 |
【规范性文件】《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规定》第十五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业,严禁“证书挂靠”。出租出借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证书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水利部对全国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的从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利用水利部政务服务平台登记信息和相关平台数据进行比对,发现“证书挂靠”等问题线索并及时处理,依托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建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信用档案加强信用监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对管辖范围内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的从业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在从业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职业道德的行为,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等规定处理,并记入其信用档案 |
有关单位、个人 |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
四、开标和评标阶段 | ||||
序号 | 违法情形 | 监督依据 | 监督对象 | 监督部门 |
16 |
不按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不按规定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部门规章】《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违法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本办法规定抽取专家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标结论无效 |
招标人 |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
序号 | 违法情形 | 监督依据 | 监督对象 | 监督部门 |
17 |
应回避而不回避,不客观、不公正评标,不遵守评标纪律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离职守;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部门规章】《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收受的财物,并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布;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材料入库的; (二)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三)擅离职守或者扰乱评标现场秩序的; (四)不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或者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 |
评标委员会成员(包括招标人代表、评标专家,下同) |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
序号 | 违法情形 | 监督依据 | 监督对象 | 监督部门 |
l7 |
应回避而不回避,不客观、不公正评标,不遵 守评标纪律 | (五)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或者相互串通的; (六)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个人提出的倾向、排斥特定投标人要求的;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 (八)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标施加不当影响的; (九)违法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十)索取或者收受评标劳务报酬以外财物的; (十一)不协助、不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调查工作的; (十二)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评标专家前款所列情形作出处理的,应当将处理结果通报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 |
评标委员会成员 |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
l8 |
评标专家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或者相互串通 |
【部门规章】《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收受的财物,并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布;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五)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或者相互串通的 |
评标专家 |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
序号 | 违法情形 | 监督依据 | 监督对象 | 监督部门 |
19 |
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标施加不当影响 | 【部门规章】《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收受的财物,并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布;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八)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标施加不当影响的 |
评标专家 |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
20 |
向他人透露评标有关情况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收受的财物,并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布;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九)违法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
评标委员会成员、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 |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
序号 | 违法情形 | 监督依据 | 监督对象 | 监督部门 |
20 |
向他人透露评标有关情况 | 【部门规章】《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评标委员会成员、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 | 县级以上 水行政主 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
21 |
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 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收受的财物,并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布;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十)索取或者收受评标劳务报酬以外财物的; |
评标委员会成员 |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
序号 | 违法情形 | 监督依据 | 监督对象 | 监督部门 |
2l |
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
【部门规章】《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评标委员会成员 |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
22 |
索取或者收受评标劳务报酬以外财物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八条 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部门规章】《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收受的财物,并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布;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十)索取或者收受评标劳务报酬以外财物的 |
评标专家 |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
序号 | 违法情形 | 监督依据 | 监督对象 | 监督部门 |
23 |
违法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
【部门规章】《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招标投标电子交易系统运行服务机构违法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的,依法处以罚款;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
招标投标电 子交易系统 运行服务机 构 |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
五、定标阶段 | ||||
24 |
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或者自行确定中标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 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
招标人 |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
序号 | 违法情形 | 监督依据 | 监督对象 | 监督部门 |
25 |
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改变中标结果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 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部门规章】《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五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
招标人 |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
26 |
就投标价 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五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
招标人 |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
序号 | 违法情形 | 监督依据 | 监督对象 | 监督部门 |
27 |
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或者提出附加条件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 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部门规章】《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五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
招标人 |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
28 | 放弃中标项目,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 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 10‰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七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 10‰以下的罚款 |
中标人 |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
序号 | 违法情形 | 监督依据 | 监督对象 | 监督部门 |
29 |
背离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订立合同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 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六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招标人、中标人 |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
30 | 超过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 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招标人 |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
六、合同履行阶段 | ||||
序号 | 违法情形 | 监督依据 | 监督对象 | 监督部门 |
3l |
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 25%以上 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0.5%以上 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 25%以上 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 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 25%以上 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中标人 |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
序号 | 违法情形 | 监督依据 | 监督对象 | 监督部门 |
31 |
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 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转让监理业务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检测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转包、违规分包检测业务的 |
中标人 |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
32 |
不履行中标合同义务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
中标人 |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
七、其他事项 | ||||
序号 | 违法情形 | 监督依据 | 监督对象 | 监督部门 |
33 |
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或者恶意串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招标代理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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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材料入库 | 【部门规章】《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收受的财物,并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布;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材料入库的; 第三十条第一款 评标专家对评标行为终身负责,不因退休或者与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解除聘任关系等免予追责。 第三十条第二款 评标专家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作进一步核实,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调整出库,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其入库推荐单位;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
评标专家 |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
序号 | 违法情形 | 监督依据 | 监督对象 | 监督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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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协助配合监督、检查、调查工作 | 【部门规章】《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收受的财物,并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布;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不协助、不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调查工作的 |
评标专家 | 县级以上 水行政主 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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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要求投标人注册登记、收取费用,或者指定工具软件 | 【部门规章】《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四条第三款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建设、运营,以及相关检测、认证活动实施监督。 第五十五条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有下列情形的,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一)违反规定要求投标人注册登记、收取费用; (二)要求投标人购买指定的工具软件; (三)其他侵犯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 |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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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部门规章】《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六条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投标文件内容或者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信息,参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招标人泄密的规定予以处罚 |
电子招标投 标系统运营机构 |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
序号 | 违法情形 | 监督依据 | 监督对象 | 监督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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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篡改、损毁招标投标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 1 年至 3 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 (二)3 年内2 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 (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30 万元以上; (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3 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部门规章】《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 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伪造、篡改、损毁招标投标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处罚 |
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 |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
序号 | 违法情形 | 监督依据 | 监督对象 | 监督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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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并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代理机构应当协助招标人处理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 代理机构受招标人委托处理异议的,代理机构应当在作出异议答复前,将异议人、异议事由、拟答复结论及相关法律风险告知招标人 |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
序号 | 违法情形 | 监督依据 | 监督对象 | 监督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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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任何审批、备案、监管、处罚等行政监督管理职能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
【部门规章】《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一)行使任何审批、备案、监管、处罚等行政监督管理职能; (二)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政府采购代理、工程造价等中介服务; (三)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平台交易; (四)干涉市场主体选择依法建设和运行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 (五)非法扣押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证照资料; (六)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七)违法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办理相关手续;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未公开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工作规范、收费标准和监督渠道,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禁止性规定的,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依法应当保密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的,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
序号 | 违法情形 | 监督依据 | 监督对象 | 监督部门 |
41 | 未按照有关规定在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公开、交换、共享信息 |
【部门规章】《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在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公开、交换、共享信息的,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
42 | 限制市场主体建设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对 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
【部门规章】《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限制市场主体建设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对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的,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
43 |
向他人透露依法应当保密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 |
【部门规章】《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依法应当保密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的,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