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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信阳市水利局 成文日期 2025年10月15日
标  题 信阳市水利局关于印发《信阳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信水建〔2025〕13 号 发布时间 2025年10月16日

信阳市水利局关于印发《信阳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信 阳 市 水 利 局

关于印发《信阳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水利局、羊山新区农委,南湾水库事务中心,局机关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

贯彻落实《信阳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规范指引(试行)》,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规范评标定标行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水利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管理,有序开展“评定分离”工作,市水利局研究制定了《信阳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执行。


         信阳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实施细则(试行)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改革,推动我市政府投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工作,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保障招标人自主权,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投标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和《信阳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规范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由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评定分离”是指将评标和定标分为两个环节。评标环节,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独立开展评标,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定标环节,由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意见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程序和方法,从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自主择优确定中标人。

 


第四条  “评定分离”应遵循公开透明、择优竞价、科学规范、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本细则主要涉及“评定分离”的评标定标环节,本细则未提及事项按照现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求执行。

第六条  采用“评定分离”的招标投标活动全流程为:

(一)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

(二)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

(三)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四)确定有效投标人;

(五)出具评标报告;

(六)推荐中标候选人;

(七)中标候选人公示;

(八)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对中标候选人进行核查;

(九)定标委员会确定中标候选人;

(十)中标人结果公示;

(十一)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二)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七条  在招标工作启动前,招标人应制定项目招标实施方案,包括招标代理机构的选取方法、评标办法、定标方法、定标因素、定标程序、定标委员会的组建等内容,并报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标活动必须严格遵守项目招标实施方案等内容,招标人对招标全过程及其结果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章  评标

 

第八条  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确定有效投标人,对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标,出具评标报告。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时,应当重新招标;有效投标人数量为3至10家(含10家)时,全部入围中标候选人;有效投标人数量为10家以上时,按照择优原则进行评标,差额推荐中标候选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数量不少于10家,具体数量要求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候选人不标明排序。

评标报告还应当载明每个中标候选人的特点、优势、缺点、风险等评审情况和推荐理由,并对技术、质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能力等提供技术咨询建议,供定标委员会参考。

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所有投标人情况、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情况(包括项目投标信息、管理人员信息、业绩信息等)、否决投标情况及原因、监督电话及投诉方式等内容。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条  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中标候选人放弃或被查实违法违规行为、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的,若剩余中标候选人大于3家时,招标人应继续定标;若剩余中标候选人小于3家时,招标人应重新招标。相关要求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章  定标

 

第十  招标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10日内完成定标工作,定标过程包括核查、定标会议两个阶段。定标会议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流程进行,应当对定标会议过程全程进行音视频记录,并存档备查。

招标人不能按时完成定标工作的,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延期原因和最终定标时间。

第十  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负责对中标候选人进行核查和组织召开定标会议。定标工作由定标委员会独立完成。

定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为5人及以上单数,招标人单位成员不得低于成员总数的五分之三。定标委员会组长由招标人确定,原则上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可由招标人自行选定熟悉业务的管理人员、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中产生。定标委员会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定标委员会应当对定标过程保密,对所提出的定标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不得私下与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接触,不得收受中标候选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接受任何单位、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中标候选人的确定情况以及与定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职的行为。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定标委员会成员:

1.与中标候选人利害关系的,可能影响定标公正的;

2.曾因在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违纪行为而受过行政、刑事处罚或处分处理的;

3.中标候选人的工作人员或招标项目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

4.其他不宜担任定标工作的人员。

第十  定标委员会应当首先对中标候选人进行核查,形成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在定标会议召开前应当保密。相关核查内容和方式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核查内容包括信用信息、履约能力、是否采取考察或质询方式以及招标人认为其他需要核查的内容。核查需要进行考察或质询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考察或质询内容。

核查内容不得设置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核查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定标核查的依据,不得在定标过程中新增定标条件和要求。

定标委员会经核查发现中标候选人确有弄虚作假、围标串标等情形的,应当否决相应中标候选人的中标资格,并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同时向该中标候选人书面说明。

第十  定标委员会对中标候选人进行核查后,组织召开定标会议,可采用核查随机法、票决法、集体议事法或其他方法定标。

(一)核查随机法。定标委员会在通过核查的中标候选人中按照随机选取方式确定中标人。

(二)票决法。定标委员会在通过核查的中标候选人中,以投票方式确定中标人。定标委员会成员独立行使投票权,每人投票支持一个中标候选人,得票最多且过半数的确定为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得票数出现并列时,可再次投票。没有中标候选人得票过半数的,先剔除得票数最少的中标候选人后再次投票,直至产生得票过半数的确定为中标人。票决采用记名方式,并注明投票理由。

(三)集体议事法。定标委员会成员集体商议,各自对通过核查的中标候选人发表意见,最终由定标委员会组长综合各成员意见确定中标人。所有定标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应当作书面记录,并由定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

(四)其他方法。招标人可结合项目特点和自身实际,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其他定标方法,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十五条  采用核查随机法的项目,鼓励中标候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现场参加定标会议,并可让其随机抽取代表各自号码的号码球。未派人员参加定标会议的中标候选人,定标委员会不得否决其中标候选人资格,默认由定标委员会现场随机选取代表其号码的号码球。

第十六条  采用票决法、集体议事法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定标因素及其内容。定标因素可参照以下方面:

(一)投标报价:主要包括商务报价高低、主要材料报价的合理性、平衡报价情况等;

(二)企业实力:主要包括企业规模、资质等级、专业技术人员力量、近年来财务状况、类似业绩;

(三)企业信用:主要包括国家、省、市根据行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类似业绩履约情况、建设单位履约评价等;

(四)投标方案:应结合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勘察、设计、监理等项目特点,从不同的侧重点进行考虑。主要考虑安全控制措施、质量控制措施、绿色节能措施、进度控制措施等,鼓励将行业科技创新应用在工程中;

(五)拟派团队能力与水平:主要包括项目负责人信用、业绩、职称以及在企业任职履历以及项目管理机构成员配置、项目管理人员信用、业绩、职称等;

(六)评标报告和核查报告;

(七)招标人认为需考量的其他要素。

第十七条  定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明确的定标原则、方法和程序,在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并形成书面定标报告,对所出具的定标报告承担责任。

定标报告应当包括定标时间、定标地点、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定标方法、定标理由、定标结果等内容。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工作完成后3日内发布中标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定标时间、定标地点、定标方法、中标人名称、中标价格、项目负责人等信息,中标候选人的核查、考察、比较优势,核查未通过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和原因以及异议和投诉渠道等内容。

第十九条  对中标人放弃中标、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符合投标或中标条件、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招标人可以由原定标委员会在调整后的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也可以重新组织招标。

对中标人以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被依法依规取消中标资格的,招标人应当移交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定标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定标。

(一)定标委员会未按定标办法公正履职的;

(二)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且未回避的;

(三)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要强化责任意识、法治意识、廉洁意识,依法依规认真编制项目招标实施方案,落实“评定分离”要求,招标人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将“评定分离”纳入本单位“三重一大”审议事项范围,对招标全过程负责。

招标人、定标委员会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透露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考察或质询报告、中标人推荐以及与定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工作实施监督,依法依规处理投诉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与公安机关建立有效的协调联动机制,加大对围标串标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治理打击力度;对发现或受理的党员领导干部或公职人员违规干预、插手招标投标活动等违纪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应当将有关违纪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移送同级纪检监察机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信阳市水利局负责解释,并根据上级政策调整和实际工作需要适时修订。试行期内,国家、省、市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两年。

 

附件:

1.定标委员会组建情况登记表、核查报告(示例);

2.定标会议主要议程(示例);

3.承诺书(示例);

4.定标委员会成员定标投票表(示例);

5.定标委员会定标投票统计表(示例);

6.定标报告(示例)。

注:示例仅作为参考。

      

《信阳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2025年10月15日